辽宁省众德慈善基金会评价制度
第一章 理事评价制度
基金会制定理事评价制度,落实理事评价责任,全体理事可在年终总结报告上对基金会重大事项民主决策、秘书长工作、筹资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,并填写《理事评价表》。
第二章 监事评价制度
基金会制定监事评价制度,落实监事评价责任,全体监事可在年终总结报告上对基金会民主决策、领导班子履行职责、财务管理、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价,并填写《监事评价表》。
第三章 捐赠人评价制度
基金会制定捐赠人评价制度,捐赠人在捐赠项目结束后或者年终时对基金会公益性、项目效果满意度、社会影响力等方面进行评价,并填写《捐赠人评价表》。
第四章 受助人评价制度
基金会制定受助人评价制度,受助人可在接受救助后对基金会总体印象、是否公正公开选定受助人、是否履行协议等方面进行评价,并填写《受助人评价表》。
第五章 志愿者评价制度
基金会制定志愿者评价制度,志愿者可在志愿活动结束后对基金会的公益性、项目创新性、项目可操作性、社会效果、志愿者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,并填写《志愿者评价表》。
第六章 登记管理机关评价制度
基金会制定登记机关管理制度,每年将基金会的规范化建设情况和项目创新性、项目可操作性、社会效果、志愿者管理等方面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,并取得评价结果。